修改内容如下: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5000万以上每增加0.5亿(不足0.5亿不增加)增加1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14天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价款,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7天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要求的时间范围内。3.自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2.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达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规定的评审范围,需报财政部门审定,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备注: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约定,双方可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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