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期,总第51期)
小王是一名党员干部。他对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四风”问题把握不准,提出以下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问题如下:
问题1:春节期间,好友来家中拜访,向小王送上某名贵纪念品,小王婉拒;来自外地的同事赠送名贵特产,小王再次谢绝。虽然两次都拒绝了对方,但小王担心对方面子上过不去,不知应如何解释才能让对方理解。请问,党员干部能否接受亲朋好友或单位同事赠送的价值较高的农副产品或名贵礼品?
答: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同乡、朋友等非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即便与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价值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应认定为违纪行为。对于价值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把握:首先,指在礼节上明显超出一般的、正常的有来有往、往来相当;其次,指礼品礼金价值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最后,综合双方的身份、职务、关系、送礼方式和送礼者的主观动机等因素,统筹考虑认定。因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不得收送其他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或各类违反规定的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问题2:小王出差结束后是周末,他打算延迟返程,个人行程全部自费。请问,党员干部在公务行程结束后能否不如期回程,自费继续旅游?
答: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看,这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但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了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了单位正常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原则,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批监管。“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经单位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的,不宜认定为违规违纪问题,但因省亲办事额外产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能报销,应由个人自理;省亲办事期间不能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问题3:某个工作日晚上,小王需要进行公务接待。他打算拿出几年前用自己合法收入购买的高档酒水与大家分享,请问,党员干部能否自带高档酒水进行公务接待?
答: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严禁公款大吃大喝,不允许超标准公务接待,不允许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高档食材和高档酒水,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所谓“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的行为。所谓“借机大吃大喝”,是指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食材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高档香烟和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因此,在公务接待中,提供公款购买的高档酒水是不允许的,即便是在接待单位同志时提供私人购买的高档酒水,为了避嫌,防止被群众认为是超标准接待和借机大吃大喝,也不适合用在公务接待场合。
问题4:4月某一周的周二至周五,小王被安排到武汉出差。此时,武汉正值樱花季,小王计划在不影响公务执行的情况下,利用休息时间自费观光。请问,党员干部能否在公务行程的闲暇休息时间自费旅游观光?
答: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既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又保障干部休息权益。对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闲暇休息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应从严查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应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对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以上违规情形,但公务闲暇时间自费旅游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亦应视情节以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问题5:有一天,小王想邀请三两好友去私人会所消费、娱乐,费用由小王支付。请问,党员干部能否自己掏钱去私人会所消费?
答:私人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具有隐蔽属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危害极大。针对这一问题,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公开承诺”。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因此,上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党员干部除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等因公需要出入外,无论是否花费公款、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均不得出入该类场所。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处理。
(以上来源:《纠“四风”树新风——广西从严从实全面推进作风建设》,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编,2023年党风廉政教育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