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专题)
(2024年第7期,总第52期)
一、典型案例剖析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震慑效应,狠刹违规吃喝和酒驾醉驾不正之风,严查酒驾醉驾背后“四风”问题,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2024年2月,玉林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例通报
福绵区应急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列东醉驾问题。2021年1月3日,梁列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梁列东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3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梁列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2年3月,梁列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邱国锋醉驾问题。2022年4月9日,邱国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邱国锋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9月,邱国锋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2年10月,邱国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陆川县平乐镇人大主席兰小东酒驾问题。2023年3月21日至5月13日,兰小东先后三次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2023年3月21日,兰小东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兰小东的血液酒精含量为44.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4月,兰小东被公安机关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兰小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剖析警示
酒后驾车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危害,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上述3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自律不严不紧。有的明知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和后果,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的公职人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以身试纪试法。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必须出重拳、下狠手,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查处。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要从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自觉远离“酒局”“饭局”,杜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守住纪法底线。
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都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行为的刚性约束,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消除侥幸心理,珍惜职业生命。要牢固树立“法律是公民的底线、纪律是党员的红线”的意识,不管是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紧绷遵章守纪之弦,自觉远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各级党组织也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党性教育,结合党纪党规知识学习,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时间节点警示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和法规意识,彻底打消侥幸心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要深挖彻查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亮剑”,对一意孤行触犯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敢抓敢管、长管长严,以更严标准整治“酒驾”等问题,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正确认识酒驾醉驾
(一)什么是酒驾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
1.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醉驾)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酒驾醉驾的危害
1.感知器官能力下降: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急速下降,往往无法正确做出判断,更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因此极易发生事故。
2.心理状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饮酒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超越合理范围的行为或动作,让人提心吊胆。
3.疲劳驾驶: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可以说非常危险。
(三)警惕酒驾醉驾其他情形
1.隔夜酒驾:在当天夜里或凌晨大量饮酒后,第二天体内酒精未完全代谢干净时开车的情况。
2.酒后挪车:只要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
3.共同犯罪: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四)酒驾醉驾的相关误区
1.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
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酒量大的人即使酒后神志清醒,血液里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2.酒后挪车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中。酒后行驶车速再慢,驾驶员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易发生事故,要以危险驾驶罪惩处。
3.小区、院内酒驾没事?
在小区院内、马路牙上等马路以外的地点酒后驾驶,也要按相关法规条例处理。4.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受到相应处罚。5.搭乘酒驾车辆出事不用担责?
有人认为:乘坐酒驾司机的车辆出了事故,酒驾司机负全责,同乘人员免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酒驾人员及时劝阻,也不要搭乘酒驾车辆。
6.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酒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还是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7.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这种做法是没有用的。交警的酒精检测仪检测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是口腔,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冲淡。
(五)酒驾醉驾的成本代价
1.酒驾醉驾的法律成本
(1)饮酒后驾车首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至2000元;
(2)饮酒后驾车第2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至2000元+拘留10日以下;
(3)醉酒驾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0元+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拘留15日以下;
(5)醉酒后驾驶营运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再次驾驶营运车。
(6)饮酒、醉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酒驾醉驾的家庭成本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影响,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3.酒驾醉驾的职场成本
(1)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3)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4)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尤其醉酒驾驶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5)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6)法检、公职人员双开。按照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酒驾醉驾的经济成本
(1)保险不赔。《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驾驶人酒后车祸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这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行为,造成家庭也跟着受牵连,得不偿失!
(2)巨额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相关赔偿。
三、酒驾醉驾涉及的相关纪法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并施行)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13日印发,2023年12月28日施行)
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公布,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玉林市纪委监委网站、南阳市纪委监委网站)